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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郊律师王南顺为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辩护,为其争取从轻处罚

来源:燕郊律师网

  王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2刑初13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羁押,同年6月1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南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xx,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检刑诉〔201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提交了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官高x、检察官助理马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南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凌晨,在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xxx妇儿医院急诊大厅女厕所内生下一男婴,后王某某用手捂住婴儿口鼻、扼压其颈部,在将婴儿放置厕所内的垃圾桶后又将卫生纸塞入婴儿口中,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王某某作案后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名婴儿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均无异议。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予以确认。

  王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犯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凌晨,在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xxx妇儿医院(以下简称xxx医院)急诊大厅女厕所内生下一男婴,后王某某用手捂住男婴口鼻、扼压男婴颈部,在将男婴放置厕所内的垃圾桶后,又将卫生纸塞入男婴口中,致男婴机械性窒息死亡。

  王某某作案后于当日被查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白某(xxx医院后勤经理)的证言证明:2019年6月10日3时许,一名女子来做B超,xxx医院晚上没有B超,后该女子在沙发上坐了一会儿就去了一层急诊附近的女卫生间。直到8时许,她才从卫生间出来,在大厅坐了一分钟后离开医院。随后保洁人员在打扫卫生间时发现一弃婴,向其汇报后,其就报警了。发现弃婴后,医生立即进行抢救,但弃婴已经死亡。

  2.证人陈某1(xxx医院保洁人员)的证言证明:2019年6月10日8时许,其打扫到xxx医院一层急诊科女卫生间的隔间时,一名女子在第一个隔间内,其敲了敲门,她从隔间内出来后在大厅内坐了一分钟就走了。后来其就返回打扫女卫生间,倒垃圾时发现垃圾桶内有一名婴儿,后来单位领导就报警了。其发现弃婴时,有一个黑色垃圾袋盖着弃婴,其就叫护士和领班。医生对弃婴进行抢救,后来医生说弃婴死亡了。

  3.证人张某1(xxx医院收费人员)的证言证明:2019年6月10日3时7分,一名女子来到xxx医院,说肚子疼要做B超。当时其答复她晚上做不了B超,可以陪她去同仁医院检查一下。其问她是否怀孕,她一边摆手一边说不知道,随后她就到旁边的沙发上坐着休息。没过一会儿,她就走到一层急诊前台旁边的女卫生间内。交接班时,其和接班的女同事交代了此事。女同事进入女卫生间,出来后说卫生间内的女子没开门,说她没事。之后,女同事也去卫生间看了几次该女子,也都说没事。直到8时许,保洁人员去打扫卫生间时发现弃婴。

  4.证人李某(xxx医院前台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9年6月10日3时30分,其和张某1交接班,他跟其说有一个女孩来医院说肚子疼要做B超,之后女孩在沙发上坐了一会儿就去了卫生间,张某1让其留意下。直到4时许,其看女孩一直没出来就去卫生间看一下,当时问她肚子是否有事,是否需要联系医生,女孩说没事,其就出去了。过了20分钟其又进卫生间看一下,女孩还说没事。直到8时许,其又去了卫生间,当时她还在,保洁阿姨也在旁边,之后其就让保洁阿姨留意一下她。其走出卫生间后,看到该女子随后出来,坐到一层大厅的沙发处。其上前问她肚子是否还疼,现在帮她联系医生。其去前台正要打电话联系医生,该女子就往外走了。后来保洁阿姨突然尖叫一声,其过去一看,垃圾袋里有一弃婴。其赶紧给领导打电话,之后去找妇产科护士,等其找到护士返回时,该女子已经不见了。

  5.证人张某2(xxx医院医生)的证言证明:2019年6月10日8时30分左右,其接到电话说一楼发现一个婴儿被遗弃在卫生间,让其下楼评估下孩子的生命体征。其去了一楼急诊科急救室,对该婴儿进行评估。当时该婴儿已经没有心跳没有呼吸,没有生命体征。

  6.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2019年6月10日2时50分,其用手机滴滴接到一个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医药有限公司到xxx医院的单,3时许其到达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医药有限公司门口,后将一名怀孕女子送至xxx医院急诊门前。

  7.证人姬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6月10日8时15分,其用滴滴接到一个从xxx医院西门口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制药有限公司的单。其到医院西门口将该女子送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制药有限公司北门。

  8.证人汤某(北京xxxx医药有限公司后勤服务中心经理)的证言证明:2019年6月10日,其配合民警调取了2019年6月10日2时50分左右其单位大门的监控录像。警官让其确认一下录像里的一名女子,其看过后确定她是其单位的员工。后其配合民警到员工宿舍楼四层433房间找到该女子。

  9.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3月,其和王某某一起搬到现在的宿舍,她有一条腿有点残疾。其不知道王某某怀孕了,其发现她的肚子有点大,问过她身体有什么不舒服,她说过胃不好,消化不好。

  10.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7月,其和王某某一起到北京大兴区xxxx医药有限公司实习。其不知道王某某怀孕。王某某出事之前一直没有怀孕症状,其知道她有胃病。2018年八九月,她对其说通过快手认识一个男朋友,之后这个男的来宿舍找过她。

  11.证人陈某2(王某某之父)的证言证明:王某某是其女儿。希望孩子的生父负责孩子的后事。

  12.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和王某某以前是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9月中旬,其通过快手软件认识王某某。其和王某某平时用微信聊天,聊了两三天之后其去王某某的公司门口见了王某某。隔了两三天,其和王某某吃完饭后,一起回到其住的宾馆,当晚其和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也发生过性关系。后来其和王某某互相感觉不太合适,就和平分手了,之后一直没有联系。

  经对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其辨认出5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王某某。

  13.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所附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等证明:现场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医院急诊女厕所。

  xxx医院急诊女厕所位于急诊门内大厅东侧,厕所门向东北方向,厕所内宽3.2米,长5.6米,厕所内西南侧为洗手池,洗手池上有两个水龙头,在东侧水龙头上提取棉签拭子(棉签蘸取,送检名称:水龙头拭子)。洗手池东侧为三个便池,中心现场位于西数第一个便池。

  急诊女厕所内西数第一个便池门向东北侧,呈关闭状,门外侧拉手上提取棉签拭子(棉签蘸取,送检名称:门把手拭子),内侧门体上有血迹(棉签蘸取,送检名称:门内侧血迹)。便池东侧隔断上安装有卫生纸纸匣,纸匣南侧装有搁物台,搁物台南侧安装有紧急呼叫按钮,东侧隔断上侧和下侧有血迹(棉签蘸取,送检名称:隔断上血迹1、隔断上血迹2)。便池东南角摆放有垃圾桶,垃圾桶内套有黑色塑料袋,塑料袋内无物品。

  14.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证明:死者新生儿(男)符合被他人扼压颈部、闷堵口鼻、口中填塞异物致呼吸道堵塞,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

  15.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明:送检的01、04、08号检材中(门内侧血迹、东南侧墙面血迹2、门把手拭子)检出STR分型,与王某某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98×1017;送检的02、03、06、07、09号检材中(鼻面部拭子、东南侧墙面血迹1、男婴颈左侧拭子、男婴口唇拭子、水龙头拭子)检出STR分型,与男婴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97×1018。

  16.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补充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杨某、王某某是该男婴的生物学父、母亲,在上述基因座中,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了科学合理的确信。

  17.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在所送无名新生儿(男)的心血中未检出常见巴比妥类、吩噻嗪类和苯二氮卓类催眠镇静药。

  18.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北京市公安局处理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王某某作案时所穿衣物、鞋和内衣进行扣押等情况。

  19.“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白某于2019年6月10日拨打“110”报警及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对王某某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等情况。

  20.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破案报告、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天华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传唤证证明:民警于2019年6月10日查获王某某,并将王某某传唤至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天华路派出所接受讯问等情况。

  21.王某某的病历材料证明:王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在北京市仁和医院就诊,诊断为自然产后,建议抗炎、纠正贫血、住院治疗。

  22.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调证材料证明:王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使用滴滴打车的情况。

  23.死亡证明书证明:王某某之子于2019年6月10日死亡。

  24.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自然情况。

  25.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明:被告人王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6.视听资料证明:2019年6月10日王某某从北京xxxx医药有限公司门口乘车到xxx医院和在医院的相关情况以及办案人员讯问王某某等情况。

  2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2018年9月,其通过快手软件认识了杨某。其和杨某交往两周左右就分手了。交往期间,杨某和其发生过一次性关系。其到2019年6月9日才发现自己怀孕。

  同年6月10日凌晨2时许,因肚子疼得不行,其决定去医院看看。其用自己的手机打了一辆滴滴快车,去了xxx医院。其进入急诊大厅询问是否有大夫,问诊台里的男士说没有大夫。之后其就去旁边的沙发坐下,不知过了多久因为难受,其就去了女卫生间。

  进入女卫生间后,其去了进门的第一个隔断内,里面是蹲便,其就在那蹲着,蹲了一会其从隔断内出来,在卫生间的水池边站了不知多久,又回到蹲便蹲着。这时一位女士进来敲其所在隔断的门问其怎么了,其告诉她没事,她就出去了。后来其就没有出隔断,一会蹲着,一会坐地上。四五时许,其觉得要小便,就把内裤脱了蹲着,不知蹲了多久,从其下体出来了一个东西,其看到后才知道是个孩子。大概过了两三分钟,孩子开始哭,其怕外面的人听到就用手捂住孩子的口鼻,孩子不哭了,其就把手拿开。过了大概一分钟,孩子又开始哭,其用手掐住他的脖子,等他不哭了,其就松开手。过了一会,孩子又开始哭,其又抓住他的前额往蹲便池边上磕他的后脑,磕了两下他不哭了,但是手在动,其就把他放在其所在隔断的垃圾桶里,当时垃圾桶套着黑色塑料袋。过一会儿他又开始哭,其就用卫生间隔断墙壁上的卫生纸塞到他嘴里,把嘴都塞满,孩子就不哭了。这时那位女士又来敲其的门,问其怎么样了,其说没事,那位女士就走了。其发现自己的下体还在流血,就没管孩子。不知什么时候其靠着隔断门晕过去了。大概早上7时多,一位保洁阿姨来敲隔断门说要打扫卫生,其才醒过来。十几分钟后,保洁阿姨又来敲门,其就出来到大厅的沙发坐着。五六分钟后,敲门的那位女士过来问其肚子是否还疼,其说还疼,她说去看看能不能给其加个号,然后其就走了。其到医院外打了辆车直接回宿舍休息,直到晚上民警来宿舍找其。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言词证据中相互印证的部分及其他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某某怀孕时年纪尚轻,其独自面对突然降生的婴儿,在身体极度虚弱的情况下,未能理智行事,在xxx医院的卫生间内对所生婴儿实施了侵害行为,综合考虑王某某犯罪时的动机、手段、场所等具体情况,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存在一定区别,其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犯罪,加之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本院依法对王某某予以从轻处罚。鉴于王某某并非预谋实施犯罪,系初犯、偶犯,本院对王某某酌予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王某某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另需指出,自然人的生命权自出生起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无权随意侵害。王某某作为新生婴儿的母亲,本应自觉履行抚养、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但由于其法律意识欠缺,是非观念淡薄,最终导致一个幼小的生命不幸离世,给自己和家人带来巨大伤害。本院希望王某某能够深刻反思其犯罪行为的成因、后果及社会危害性,在今后的人生中珍爱自己和家人,不断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理性处理人际交往、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回报家庭和社会。对于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止)。

  二、在案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xx

  审 判 员

  韩xx

  人民陪审员

  刘 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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