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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郊律师王南顺为盗窃罪被告人辩护,法院采纳其辩护意见

来源:燕郊律师网

  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盗窃案  号(2020)京0105刑初1637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刑初163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南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公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魏某、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王南顺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20年1月17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宿舍房内,将被害人魏某(男,32岁)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及烟酒、警服、证件等物窃走。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某于2020年5月8日被查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赔,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20年1月17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宿舍A3207号房内,将被害人魏某(男,32岁)放于房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烟酒、警服、证件等物窃走。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某于2020年5月8日被查获归案。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亲属代其退缴人民币7000元在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泽某、崔某、田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物品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以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结合王某盗窃的情节以及盗窃物品之性质,本院对其酌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本案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王某积极退赔,故本院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在案款项依法予以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罚金已部分缴纳在案,余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人民币七千元中的二千元发还被害人魏某;余款用于执行被告人王某之罚金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x凡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赵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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