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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郊房产律师:征地拆迁遇上离婚,补偿款怎么分配?

来源:燕郊律师网

  在实务中,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配问题原本就是比较棘手的问题,夫妻双方对于离婚时房屋权属争议已经较为普遍,然而当征地拆迁遇上离婚,这个问题就更加的棘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各地开始如火如荼的开展征地拆迁项目,当这个项目碰上离婚时,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补偿款如何分配的问题,今天就结合案例为大家进行分析。

  当事人咨询:律师你好,我想问下,我们这征地拆迁的时候,我跟我老公离婚了,那么补偿款怎么分配呢?

  燕郊房产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同时夫妻双方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在婚前所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他人无权对其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由上述的内容可知,要想判定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得先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离婚时的拆迁房屋产权状况。根据实务经验,主要分为下述的四种情况:

  (1)双方在结婚之前,一方就拥有了该房屋,且婚后没有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添附,同时在房屋征收时并没有对房屋进行差价补偿的,此时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法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

  (2)双方在结婚之前,一方就拥有了该房屋,且婚后没有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添附,但是房屋征收补偿补偿了相应的差价,虽然房屋征收补偿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但是需区分差价是由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补足的,对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补足的数额及财产增值部分,应当由产权登记方向另一方适当补偿。

  (3)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后对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扩建添附,使得房屋价值增高。对于房屋修缮、扩建或添附之前的原拆迁房屋面积置换成安置面积或安置房的,该部分补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而房屋添附增值的部分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依法对其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对于增值部分,双方一人一半。

  (4)若房屋属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不论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否只有一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征收补偿享有同等处理权。

  同时,如果被征收方选择产权调换导致一方没有居所的,则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规定可知,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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